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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对商办类物业出台新政
文章来源:     阅读次数:0     发布时间:2017-03-29 15:44:17     字号:  
1、新建项目不得出售给个人2、商办类项目不得作为居住使用3二手项目出售给个人时,需满足名下无房且在北京已连续五年缴纳社会保险或者连续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4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5新建商办类项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米 3月26日晚,北京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具体细则如下:一、商业、办公类项目(以下简称商办类项目)应当严格按规划用途开发、建设、销售、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为居住等用途。
二、开发企业新报建商办类项目
,最小分割单元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不符合要求的,规划部门不予批准。三、开发企业新建的商办类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建设、销售,违反规定的,规划国土、住建部门依法处理。四、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五、本公告执行之前,已销售的商办类项目再次上市交易时,可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也可出售给个人,个人购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六、对规划用途为商办类的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宣传房屋可以用于居住。对违规代理商办类房屋销售或者虚假宣传商办类房屋居住用途的中介机构,依法注销机构备案,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七、商业银行暂停对个人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个人购房贷款。八、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发企业将新开工的商办类项目违规改为居住用途的,一经查实,规划国土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商业银行对该企业在本市所有项目暂停授信。九、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反本公告依法受到处理的处罚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