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市住建委、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同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具体政策内如下: 商业贷款:2016年11月29日起,首套房首付比例不低于35%;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住房贷款记录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公积金贷款:2016年11月29日起,在区分首套和二套购房的前提下,调高对第二套改善型购房的首付比例至普通商品房50%和非普通商品房70%、二套普通商品房贷款利率上浮10%、二套普通商品房个人贷款最高限额下调10万元,并停止向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
备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此前在官网发布《关于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宣布自11月20日起上海执行新的普通住房标准,外环外、内外环间、内环内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价格分别低于230万元、310万元、450万元的为普通住房。 |